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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普遍的问题最全解答

2024-02-26 22:34:49 系统集成配套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适用于与全军装备采购单位直接签订军选民用装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军选民用装备是指依照国家或者行业民用通用标准生产制造,且满足军队装备使用和保障要求的产品。具体解释:①生产制造依据是国家或者行业民用通用标准。国家民用通用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民口使用的通用标准,如GB/T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行业民用通用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民口使用的通用标准,如QC/T29056-1992 半挂汽车列车质量分等、QC/T448-1999 炊事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等;生产制造的产品还可以依据地方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行政区域标准;②满足军队装备使用要求。

  主要是产品的功能性能指标满足军方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其中,功能是指在产品使用条件下的作用,如乘用车大多数都用在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性能是产品达到功能应具有的特性,如乘用车的动力性(最高车速、加速能力等)、燃油经济性、制动性、操纵稳定性、行驶平顺性、排放污染物和噪声等以及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宜性等指标;③满足军队装备保障要求。主要是技术服务保障,包括现场技术培养和训练、维修保养、质量上的问题处理、质量信息收集与处理等。

  目前,对军选民用装备可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招标公告了解。军队装备采购部门在编制装备采购方案时,根据拟采购装备的功能性能要求,确定军选民用装备的属性,并在发布的装备采购公告中明确某装备为军选民用装备。采购公告中未对装备属性作出明示的,该装备为军队专用装备。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是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经过注册的,为军队提供军选民用装备的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的供应商。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为:“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其中:①生产是指装备加工制造、装配、集成等活动。其中加工制造主要是机械制造;装配主要是将零部件按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组装;集成主要是将组成单元集成为更高层次的产品,并经自下而上逐级集成和验证,最终形成契合设计要求的产品,如信息系统集成等;②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装备良好的技术状况而开展的装备维护、修理等活动;③技术服务是指应用技术知识解决装备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活动,包括技术培养和训练、计量检测、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信息技术保障等活动。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适用于与全军装备采购单位直接签订军选民用装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以服务装备采购、提高注册效率、提升装备采购效能为目标,在继承装备市场准入管理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取消申请、畅通渠道,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综合施策、强化监管。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规注册、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统一领导,是指在统一领导下,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工作;分工负责,是指各级装备机关按职责管理本系统范围内的注册业务工作;依规注册,是指按《办法》实施注册;公正公平,是指坚持标准,尊重事实,平等对待,不得歧视,确保具备条件的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

  按照“军委管总、军种主建”的根本原则,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工作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归口办理,负责制定政策标准、审批名录注册、组织监管、实施限制措施等。军兵种装备部及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工作;所属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资格检查、审核并上报名录注册、实施监管和限制措施等。相比调整前,主要变化是取消了受理点申请受理环节,增加了军队装备采购部门提出资格检查需求环节。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最显著的特点是放宽了注册条件。注册管理针对军选民用装备特点,从法人资格、专业方面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和军方有关要求等6个方面规定了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理应当具备的综合能力,明确了资格检查的12个具体项目,较现行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制度37个审查项目减少了67%。同时要求军队装备采购部门组织军选民用装备采购时,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先行注册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以及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等资格要求。

  军队装备采购部门发布军选民用装备招标公告,拟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投标,中标的单位为该项目采购意向单位。首次参与军方投标,在拟签订采购合同前,由军队装备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资格检查。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可签订装备采购合同。

  竞争性装备采购通常按照确立采购项目、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发放和接收采购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采购评审、确认和公示采购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程序组织实施。在采购实施前,能结合实际发布采购需求信息。

  军队装备采购方式根据装备类型、保密要求、采购金额和装备采购市场等情况确定。军队装备采购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确认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经军委装备发展部认可的其他方式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是指装备采购单位在一些范围内公开采购条件和要求,邀请多个供应商参加投标,依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市场交易行为。已经批准立项或者列入装备建设规划安排,采购方式明确为竞争性采购,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进行招标:①作战使用性能、技术指标、服务要求明确的;②所需招标时间能够很好的满足采购任务时限要求的;③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个的;④所需招标费用占项目预算比例预计不超过5%的。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进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方案中说明理由。

  装备采购招标能采用公开对外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标。

  装备采购招标应当首先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使用邀请招标方式,并将具体理由在招标方案中专项说明:①技术复杂或者敏感,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规定要求,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③有特殊应用环境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④潜在投标人在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先期测试验证中技术优势显著的;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预算金额比例预计超过3%的;⑥完成研制工作,具有3个及以上供应商的装备订购项目;⑦需要保持装备技术状态稳定或者便于部队使用和维修保障的。

  装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指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以公告或者邀请函方式,邀请不少于2个合乎条件的候选供应商进行谈判,依据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已经批准立项或者列入装备建设规划安排,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应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一家承制单位采购装备的采购方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该方式采购:①科研阶段已充分竞争,只有唯一供应商的订购项目;②对近2年内(从竞争结果通知书发放日起算)已成功实施竞争性采购的装备项目,可以沿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已有竞争性采购结果,按照不高于最低成交价格向供应商直接实施采购,由竞争性采购转为单一来源的除外;③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要求只能由一个供应商承担的;④紧急状况且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⑤为保证原有装备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⑥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所需费用或者项目预算超出规定的相关标准的;⑦具有重大自主创新属性且属于国内首创的;⑧符合援贸对象国需求,满足统型和持续综合保障需要的军援军贸装备;⑨因特殊原因并按项目权限审批的其他项目。

  询价采购是指装备采购单位以公告或者邀请函方式,向合乎条件的供应商询价,在其报价基础上比较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对于已经批准立项或者列入装备建设规划安排,装备采购金额小于1000万元,具有3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项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能够直接进行询价采购:①军民通用性强,技术规格、标准统一,供应充足的;②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

  评审确认采购是指装备采购单位以公告或者邀请函方式,邀请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通过会议评审择优选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预先研究项目,应进行评审确认采购。

  采购文件是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的,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和评审确认文件等,主要描述采购项目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资格要求、价格要求、评选标准和方法、确定成交的方法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根据信息密级和发布时机的不同,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能够使用网络、会展、出版物等军队指定的媒介,发布需求、公告、公示等装备采购相关信息,并保留充足的时间提供免费获取、完成响应准备。

  投标(报价)文件由供应商按照军队装备采购部门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采购文件中有关项目的价格、进度和质量发展要求,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和条件。投标(报价)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别的部分组成。

  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指军队装备采购部门或委托的装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中标(成交)人后,向中标(成交)人发出通知,是中标(成交)人项目中标(成交)的书面凭证。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理应当具备的门槛是:①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③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④资金运营状况良好;⑤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信用;⑥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代理机构为生产企业做销售代理,或为买卖双方提供贸易机会进行商品交易代理;商业机构从事商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购销、邮购、电子销售、货物进出口等活动。代理机构、商业机构对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试验检验、交付使用和售后服务等过程无法实施全流程控制。因此,代理机构和商业机构作为非生产实体,难以担负军选民用装备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的任务,也就不能注册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条件中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如TL9000通讯行业、TS16949(GB/T18305)汽车行业、AS9100航空工业和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标准等。上述认证证书,应是由国家注册合格的质量认证机构发放,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并覆盖中标项目。

  中标单位近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中标单位,可提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单位印章。

  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国家信息中心承建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5年年底上线运行。该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等;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办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内容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③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2013年10月上线运行。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④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军队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失信单位信息。

  国家行政许可的项目是指军选民用装备中涉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许可准入事项。许可项目见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该清单还包括禁止准入事项。

  参加军选民用装备招投标活动(包括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评审确认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及单一来源供应商)并成为中标单位时,由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首次选用检查。

  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拟签订注册承制装备范围外的军选民用装备采购合同前,应进行扩大承制装备范围的检查。

  通常分两种情况:①当装备承制单位的承制范围涵盖中标产品时,不需要再进行全方位检查;②当承制范围没有涵盖中标产品时,有必要进行扩大范围检查。

  通常分两种情况:①当装备承制单位的承制范围涵盖中标产品时,不需要再进行全方位检查;②当承制范围没有涵盖中标产品时,需要按照《办法》进行扩大范围检查,在资格证书中注明扩大范围产品为“军选民用”。

  检查组由合同监督管理部门选派人员组成,一般为3人,组长应是中级以上审查员担任,成员应熟悉中标产品相关专业,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一)检查内容。依据《办法》和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与投标资格要求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内容主要是核实被检查单位是不是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并结合装备采购合同要求对其能否具备合同履约能力进行评价,具体参照“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要求”中所列内容。检查组仅对中标项目实施检查和能力评价,未列入中标项目的专业,不安排检查。

  (二)检查方式。资格检查包括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文件检查,主要是验证其提交的资质和信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技术文件及相关记录的完整性、符合性;现场核查,主要是检查在产产品、设备设施和保障条件等,综合评价并确认是不是具备承担中标项目的技术能力。

  (三)检查流程。①检查组长主持召开检查工作协调会,明确本次检查的任务分工、日程安排和协调沟通渠道,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和有关人员参加;②按计划开展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③完成检查后,检查组长负责填写《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检查报告》,填写受检单位基础信息、明确承制装备类别,逐项勾选检查结果,给出最终检查结论。检查组成员在报告上签字;④检查组将检查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如检查不通过,检查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质疑或投诉渠道。

  填写《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检查报告》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①须在“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的问题;②检查结论评判标准:检查内容全部项目均合格时“推荐注册”,任一项目不合格时为“不推荐注册”,检查过程中发现受检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为“不推荐注册”。

  供应商参加军选民用装备招标中标后,由装备采购部门向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查需求,合同监管部门派出检查组,对中标单位做资格检查,检查合格的单位推荐注册。

  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自接收装备采购部门需求起,通常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检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符合标准要求的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并发放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证书后,应即通报军队相关装备采购部门,并将注册证书发给中标单位。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注册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申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应在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下载“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内容变更申请填报软件”,填写《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内容变更申请表》,在变化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文件提交负责监管军事代表室(提交之日尚没办法取得的证明文件可待取得后另行补充)。

  合同监管部门应在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到期之前6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评估组对其能否继续注册进行全方位检查评估。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未能保持注册条件,或近三年未与军队装备采购单位直接签订军选民用装备合同的,不再继续注册。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监管最重要的包含专项核查、年度自查、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督。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监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核查并填写《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能力变化评估报告》,提出保持注册或者采取注册限制措施的意见:①法人资格、所需的行政许可等门槛发生明显的变化,已不满足注册要求的;②发生停产停业的;③装备采购合同履行出现重大问题,属于承制方责任的;④未履行保密协议约定义务,泄露军事秘密的;⑤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发生与装备采购有关的违法违纪问题的;⑥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科研生产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的;⑦交付装备发生质量、安全等问题的;⑧被军队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⑨不按要求报告注册管理事项或者不接受监督的;⑩未按规定使用注册证书,造成不好影响的;⑪其它影响保持注册的事项。

  年度自查包括资格证书使用管理和注册资格保持及变动情况,主要涉及资质、承制能力、质量管理、信用、保密管理等。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应在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下载“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年度自查填报软件”,填写《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于取得注册证书次年起的每年12月30日前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数据文件报监管军事代表室。

  随机抽查内容有:①承制单位基本资质有效保持情况;②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能力与注册承制装备范围相适应情况;③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情况;④装备采购合同履约情况;⑤财务资金状况;⑥遵纪守法情况;⑦审查与日常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⑧注册信息变更报告情况等。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应予警告:①出现本问答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列情形,但对保持注册不构成严重影响或者尚未造成损失的;②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应予暂停注册:①出现本问答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对保持注册构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一定损失的;②给予“警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③其他法规、规定性文件明确的应当给予“暂停注册”的情形。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应予注销:①出现本问答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的;②给予“暂停注册”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整改验证未通过的;③主动提出退出并予以批准的;④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应当给予“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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